关于印发《关于协同推进“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市级林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各县区林长制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各相关业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切实推动林长制从“有实”向“有为”转变,积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障有力的林长制工作机制,助推我市“绿水青山”建设,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北市林长制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协同推进“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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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淮北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关于协同推进“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深做实林长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在保护修复林业生态、提升森林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凝聚我市涉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合力,努力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淮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和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加快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森林、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协调督导职能,协同推进各级林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促进林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推进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加大侵害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构建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全面参与、责任部门协调联动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建立健全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在林业保护领域出台的重大政策、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检察机关和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可以运用信息平台、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对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卷宗台账、行政处罚信息和检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等,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检察机关、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林业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问题,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
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经一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
(三)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林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移送,其中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同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林违法问题线索需要行政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通报、移送。
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及时向对方反馈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
(四)建立专业领域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遇到涉及林业资源保护、修复等专业性问题需要协助的,林长办应积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涉及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专业评估、鉴定、检验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出具专门意见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根据办案需要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落实林长制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及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
(五)建立重大事项协作机制
双方在日常工作中对涉林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等,可以就某些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协作,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涉众面广、跨行政区划、媒体高度关注等案件,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六)建立联合督促履职机制
检察机关对林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涉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行职责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应依法调查核实,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林长办应配合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回复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期限届满,相关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林长办。
(七)建立联合宣传机制
检察机关、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媒体的密切联系与互动,立足互联网+新媒体的时代背景,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两微两端一抖”等平台重点报道林业保护、公益诉讼和“两法衔接”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回应公众对林业保护的关注和期盼,营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交流培训机制
检察机关、林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建立交流培训机制,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岗位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北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和淮北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对接办理。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各县区林长制办公室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