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01-04 08:45 字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

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2号),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以“护绿” “增绿” “管绿” “用绿” “活绿”思路举措全面推进林长制改革,奋力开创淮北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为建设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打牢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作为林长制改革的优先任务,深入推进《淮北市绿化条例》实施,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以公益林、森林公园为重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落实现行中央及省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市、县(区)根据林业发展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市级在原有补偿标准基础上,按照各县(区)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与增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矿业集团)

2.建立完善政府生态效益赎买机制,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非国有公益林和其他林木,尝试采用政府租赁或赎买的方式,委托临近的林场、苗圃场等负责经营管护。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可选择在生态区位重要的森林长廊示范段先行开展政府租赁或赎买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发挥公益林多种功能效应,对农户所有的公益林,可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将其森林经营管护权委托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林经营。鼓励整村推进森林抚育,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结合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和扶贫开发,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康养等生态服务产业,拓展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途径。(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实施森林多目标经营,对森林公园以外的公益林,可选择立地条件和生长状况良好的森林,申请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按照近自然多目标森林经营的理念进行培育改造,建设大径级木材或珍贵树种用材资源储备基地。(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全市古树名木普查、登记造册工作,建立资源档案。完善《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县(区)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省级保护修复给予奖补基础上,提高管护标准。市级对一级、二级古树每年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区根据实际,相应提高管护标准。贫困村或有贫困户的村优先聘用贫困人员担任管护员。(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林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

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林长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三变”改革,保障林地经营权顺畅有序流转。

6.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林地细碎化问题,引导部分不愿经营或不善经营林业的农户流转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并指导和促进其转移就业。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农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林权争议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通过互换、转让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依法核发林权证;对采取转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完善与林权证制度相衔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行政审批事项等提供必要证明。(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充分发挥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功能,发展镇(办)、村林权信息员,完善林权信息系统。依托江南林交所淮北市分中心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规范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健全市、县二级相贯通、全覆盖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建立林权流转征信制度,加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适时发布风险警示,防止恶意圈地炒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林区管护及道路等设施建设

加快林区管护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发挥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功能。

10.建立市、县(区)、镇、村、园(段)五级林长,落实林长制度,确保一林一策,一林一护。加强防火护林员和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建设,优先聘用贫困人口担任防火护林员和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县(区)将护林员和测报员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大相山林区、东部山场林区、重要经济林示范片区林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将林区中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的道路,纳入地方公路网规划,并结合“四好农村路”进行建设。将林区中具有林业专用属性的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林区专用道路,纳入林业部门专用道路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推进我市智慧林业建设。加快相山林区、东部山场杜集林区、东部山场烈山林区智慧林业系统建设步伐。建立森林火灾预防、病虫害监测、生物多样性监测、林业生产监测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智慧林业体系。(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林业投融资服务

把探索林权权能有效实现形式作为林长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完善金融助力森林保护发展的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1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经营原则,结合林业经营主体特点和发展需求,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扶持措施,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推动涉林贷款使用便利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林业经营主体,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口开展金融服务;鼓励已开办林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林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效率。(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顺应农村“三变”改革需要,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降低综合信贷成本。(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好国家财政贴息、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证抵押融资,盘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资产。积极推广“经营主体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的运行机制,帮助金融机构识别优质林业经营主体,推荐优质项目,提供林权流转、抵押、评估、担保、收储等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建立林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实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牵头单位:市银监局;配合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探索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鼓励国有、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江南林权交易所淮北分中心、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协会等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对林权抵押贷款方提供抵押林权收储担保,借款人还款出现问题时由收储机构代偿,并将抵押的林权按合同交由收储机构处置。(牵头单位: 市林业局;配合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势,为符合条件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推进全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全覆盖,探索商品林“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充分发挥森林保险保单质押功能。(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19.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产业协会、林业合作社等开展市级林特产业基金组建,按照市场化原则,专项投资林业特色产业。(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建设

把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促进森林保护发展作为林长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入林业建设。

20.推动具备条件的林业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林业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协会、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大户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除新建需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工程外,各种社会主体在其经营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保护设施、科技示范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等,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国家、省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金融办)

22.鼓励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实行自主经营、凭证采伐;对于因林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流转限期届满必须采伐林木的,尽可能满足采伐限额。(牵头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23.建立完善市、县(区)造林资金奖补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投入造林绿化和森林抚育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康养、林区休闲服务、花卉苗木观赏,开展森林文化教育基地与森林博物馆建设,并纳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予以支持。积极培育新型职业林农,加快家庭林场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者通过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运作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有机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文旅体委、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任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作为推进林长制的重要举措来抓,各牵头单位要组织配合单位共同研究政策和工作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区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具体要求,建立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平台和林业融资担保机制,统筹抓好林权抵押、森林保险、林权入股等工作,充分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红利。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多样化的林业生产性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财政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长制改革的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林业资金项目,强化市、县(区)级财政对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支持。加强林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

(四)建立考核机制。把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作为林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和切实保障林长制改革发展。各级林业部门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全市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