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级】安徽省林长巡林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林长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规范林长巡林工作,提高林长巡林实效,根据《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和为基层减负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林长,是指省级、市级、县级的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以及乡级、村级的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深入责任区域,通过走访、查看、调研、督导、座谈等方式,实地了解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指导下一级林长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林长结合实际,不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原则上,省级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1次,市、县(市、区)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1次,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1次。清明冬至等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大巡林频次。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林长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清单,梳理林长制改革情况、重点工作、存在问题等,以提示单等形式提请同级林长适时开展巡林工作。
第六条 林长巡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二)责任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情况;
(三)责任区域环保督察、巡视巡查、审计反馈问题,国家林草局挂牌督办或通报典型案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常态化综合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等事项整改情况;
(四)责任区域各级林长、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五)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较多的涉林工作情况。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林长巡林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地调研责任区域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改革发展等情况;
(二)巡林现场走访基层林长、生态护林员等,详细了解林长履职、基层护林等情况;
(三)结合实际,采取座谈、现场介绍等方式,听取责任区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四)对于巡林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各级林长和有关单位,统筹推动问题有效解决。提请省级林长巡林关注重点事项,应为林长制工作重大事项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
第八条 乡村级林长巡林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林业资源日常管护情况、护林员等履职情况;
(二)及时上报、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异常情况,排除风险隐患;
(三)及时劝阻、报告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第九条 林长协助单位应牵头负责林长巡林的工作对接、方案制定与实施、推动解决问题、督促限期完成整改等,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林长巡林记录,对巡林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及时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实行销号管理,并及时向相应林长报告巡林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林长巡林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为基层减负要求,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5月22日印发的《安徽省林长巡林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