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级】安徽省林长制省级考核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16:48 字号:

为做好全省推行林长制省级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市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5.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

6.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7.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9.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三)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10.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11.森林城市(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以及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1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石质山地造林、矿山复绿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四)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3.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情况;

14.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5.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改革推进情况。

(五)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6.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7.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六)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方面

18.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9.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等情况;

20.林业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

四、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五、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市自评。各市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于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制办公室。

(二)省级考核。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市自评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

(三)审核认定。考核结果报省级林长会议审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特大林业灾害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考核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下一级总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八、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要严守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