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林长制市级考核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1-02 10:09 字号:

为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林长制工作职责,保障林长制全面实施,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发〔2017〕34号)精神,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开发区,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文旅体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建投集团等部分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区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5)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2.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

(6)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7)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9)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3.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10)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11)森林城市(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以及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1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石质山地造林、矿山复绿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4.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3)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情况;

(14)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改革推进情况。

5.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6)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7)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6.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方面

(18)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9)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等情况;

(20)林业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

(二)对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

2.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3.义务植树工作组织落实和尽责情况;

4.领导重视情况,是否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5.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完成户外宣传任务,每年向市林长办报送信息6篇以上;

6.绿化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三、考核办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在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领导下,由市目标办、市级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林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形式

1.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自评,市目标办、市林长办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考核工作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参考省林业厅考核结果等形式进行。

3.对县区全面核查,对镇(街道)、村(社区)各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对各成员单位全面核查,对各成员单位对口的下级单位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

(三)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当年11月上旬完成年度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林长办;当年12月上旬市目标办、市林长办完成市级年度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由市林长办按程序报市级林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纳入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三)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及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在结果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各县、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