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林业局局长鲁孝诗就《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答记者问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3-21 16:32 字号:

记者提问: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请问《通告》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何考虑?

答: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随着全市绿化水平提升,野生动物资源不断丰富,《通告》的制定,能够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和发展。划定禁猎区、禁猎期是认定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打击非法狩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支撑。

记者提问:请问《通告》对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猎捕行为有何规定?禁猎期或者禁猎区外能否猎捕?

答:原则上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记者提问:请问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提问:《通告》发布后,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保护工作?

答: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线上线下、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保护知识,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充分发挥各级林长和护林员职责,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管林护林范围,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同时,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线索和举报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是加强执法保障力量。强化野生动物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对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商场超市、餐馆饭店等单位和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咨询部门和电话:淮北市林业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61-305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