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种子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 ||
分阶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
1 | 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轻微违法 | 尚未产生后果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已经产生后果的。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产生恶劣影响的。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权、数次侵权或者侵权数量较大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侵权人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巨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 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 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 |||
4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违法 |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5 | 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轻微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6 | 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7 | 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轻微违法 | 非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非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的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 |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轻微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9 | 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的 |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轻微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0 | 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的 | 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 轻微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第八十条第四项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轻微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 | 第八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轻微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规种子的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侵占、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侵占、破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侵占、破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向境外提供非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该类种质资源的,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该类种质资源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国家禁止入境物种名录》中种质资源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非法采种的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 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采种的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 | 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非法采种的货值金额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 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6 | 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非法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 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树木或者林木种子的 | 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或者林木种子的 | 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7 | 林木种子企业造假的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违法 | 无生产经营行为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 有生产经营行为的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逾期不足7天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逾期7天以上14天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逾期14天以上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未引起疫情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在该种子生产基地引起疫情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在该种子生产基地引起疫情后销售该基地生产的种子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违法 | 经教育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 | 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