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1)
1、林权落实到户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在县、乡林改工作组统一安排下,由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到实地勘界确权,核实各户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逐户登记,张榜公布;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林业局和县政府登记,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林权证书。
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3、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未到承包期限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法定原则。个别确需调整的例外。
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5、部分地方自留山、责任山已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此次林改中群众要求恢复原有名称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群众要求恢复自留山、责任山名称并分别实行相应经营管理的,应当允许按自留山、责任山分别进行确权发证。
6、位于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等内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是集体林的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畴参加本次林改。但在经营上要按照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以及分类经营的经营管理要求开展营林活动。凡对营林活动有限制的,应当给予农户或经营者一定的补偿(包括公益林补偿),并签订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7、林业“三定”后承包户生活在外地,户籍留在当地,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承包户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但如果该承包户在外地有稳定收入且不可能再回来的,可动员其放弃经营交给原发包方重新发包。如原承包户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自留山、责任山原则上应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发包。
8、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本次林改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只要“三定”时分配是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的,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9、责任山、自留山被工程建设等征占用,但补偿款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农户提出要回责任山、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条件相当的责任山、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责任山、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10、责任山、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配置给农户长期经营的林地,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但自留山实行的是长期无偿使用政策,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流转;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和流转。
11、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原则上以“三定”时确权为准。首先应完善确权和承包协议,发给林权证。依法多次流转的,应以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并根据国家林业局林策[2007]33号文件要求,申请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
12、对持有林业“三定”时所发林权证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对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林权证的依据。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林权证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一时无法查清、不能确权的,暂缓登记发证。
13、“三定”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权证、承包合同等原始资料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可区别情况掌握:(1)由农户提出发证申请和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或经毗邻农户签字(按手印)认可后,进行分户登记和公示,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发证;(2)如农户无法提供证据资料,但其有造林、抚育等经营活动事实且群众认可的,可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核发林权证。(3)既无法提供证据资料,又无经营事实的,并且大多数群众不予认可的,可视同集体山林。(4)山林权属有纠纷的,按山林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后再进行确权发证。
14、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山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要求国有林场退还原划定或赠送山林的如何处理?
答:凡经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林场),或当地农村集体组织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发生权属争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审批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或经营方案,或赠送文字材料等有关有效证据,或提供赠送以来经营管理情况(原始记录)的,其山林权属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
16、什么情况下可以联户勾图?
答:对不同林权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块林地,其四至界线清楚,但其面积小、地形地物不明显、地形图上难以区划,可采用“联户合并”的办法勾绘界线的,可以由林权登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联少不联多”原则确定。
17、联户经营的山林,户与户之间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如何登记发证?
答:联户经营的山林,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林权证书、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联户共有人”。
18、竹林在林缘扩鞭后,新出现的毛竹林权属发生争议,由于山上界线的难确定性,容易引发边界纠纷,能否在发证时预留部分扩鞭地?
答:对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林地的实际面积予以确权发证,不能预留扩鞭地。
19、县际插花山林如何登记发证?
答:插花在另一县(市、区)境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清楚,依法应由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对采取上述登记不便的,也可以由相邻县(市、区)在完成林地所有权拼图,确认双方插花山范围后,由插花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确认插花山林面积及归属,同意由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在所属地人民政府对插花山进行登记发证。
20、农田、河道两边等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农田、河道两边等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发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可以区划的片林(房前屋后除外),林权权利人提出要求申请的,应当发给林木所有权证,其他林木一般不发证。在林业用地或规划的宜林地上造林的,还应当发给林地使用权证。
21、此次改革对林权证换发的范围和要求如何规定?
答:本次林权证换发范围是辖区的所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换发林权证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建档、统计、查询。核发林权证后,原山林权证要依法注销,并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22、过去颁发的林权证是否都要统一换发?确权发证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原则上林改前的旧证一律换发新证。但近年发的林权证,经审核符合本次林改要求的,需注明“经审核无误”可以不换。
确权发证的一般程序为:
(1)摸底调查;
(2)确定原则和方法;
(3)现场勘界确权,进行实地区划与记载;
(4)确权公示(第一榜)。村组为单位,一般一个月左右时间;
(5)内部互换、转包等;
(6)登记造册(微机输入),签定或完善合同;
(7)审核上报;
(8)发证前公示(第二榜)。一般一周左右时间;
(9)发证;
(10)建档。建立文字和电子档案。
23、对如国道、省道、河道两旁的国有林分别属于公路、水利等部门的林木是否颁发林权证?
答:国道、省道、河道两旁的林地和林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相应权属,发放林权证。
24、发包方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原则上不收取承包费。但林业用地不同于耕地,在落实承包时,原地表林木也一并落实给经营承包户,在林木采伐时,可适当收取承包费。在林权流转时,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林地占用费。
25、对荒山上营造的防护林,农户不愿意承包,分不分,发不发证?或原本就是宜林荒山且造林难度大,分不分?
答:分不分,一要尊重林农意愿,二看集体经营和分户经营的效果。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引导群众,按政策要求确权发证,防止走极端。农户不要求分的,林权证应发给集体。宜林荒山造林难度大,若分了之后农户不愿投入造林的,应以集体组织造林为宜,主要发挥生态效益。特别是平原丘陵的少林地区,这部分荒山以不分为宜,即不增加林农的负担。
26、如果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村民组把林地发包给农户,签订合同时村民组没有公章,怎么办?
答:所指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其实是该村民组集体所有。经村民组村民大会通过后发包,合同上该村民组组长两人以上签字并说明具体情况,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27、农田林网权属不清,或农田林网已到户可否流转给大户,如何发证?农户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需要发放林权证?
答:农田林网一般要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进行确权。到户的农田林网表明已经确权,林网是否流转由农户自行决定。若集体造未到户的可以按照“树随地走”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协商落实林权。农户房前屋后的散生林木,不需要发证;村庄周边外围有规模的片林应确权发证。
28、市、县是否都要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是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拍卖、合资、合作、联营、租赁、股份经营、担保、抵押、清算、灾害损失评价、补偿提供中介服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是否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由各地自定,根据需要和条件等履行报批手续。
29、村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分到户面积较小,且到户不利于营林生产,是否可以不分到户?
答: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是否到户,原则上应尊重村民意愿,并注意权衡林改的效果。如果农户对于分山的愿望不迫切,又没有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则可以不分。
30、林地、林木位于城郊,地方政府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用地,不同意为造林者颁发林权证,如何处理?
答:经营者有权依法获得林权证,任何人无权干涉,政府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应消极不作为。
31、河道两旁村集体土地,已发包给村民植树。造林者要求办林权证,但水利部门以阻水为由不准发证。怎么办?
答:根据有关规定,阻碍行洪的种植应予纠正。造林者在河道两旁集体土地上植树,造林者申请领证的应当发给林权证。
32、“一山多主、一主多山”如何处理?
答:为了林业规模经营和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农户之间可以协商互换,或自愿联合股份经营,互换后应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33、经济开发区、试验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是否纳入本次林改?
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国有部分不纳入林改范畴,但其国有范围以外的以及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试验区涉及集体林权的都应当纳入本次林改。
34、公益林分到一家一户管理难,是否一定要分?公益林的范围在林改时能不能调整?
答:划定公益林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对公益林要发放林权证。是否分户经营管理,要尊重林农意愿,同时看经营管理成本和效果,林农不愿分也不要强求。原则上,本次林改公益林范围不作变动。在现阶段,公益林管护经营的成本要大于目前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助标准,特别是防火、治虫等项支出。
35、群众要求将荒山分到户,又拒绝造林,也不同意对外发包,村委会是否可以强行发包造林?
答:经村民大会,如果同意将荒山分到户,应当尊重和维护农民的意愿。对荒山可以采取股份制和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组织和引导农民开展造林经营活动。村级组织不能将到户的荒山强行对外发包造林。但在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限期造林绿化的要求,逾期不履行合同的,村委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36、沿江滩涂造林是否属于这次林改对象?
答:沿江滩涂造林多为农民自发造林或村组集体出面转让给大户承包造林,多数属于自发行为,像自发围垦造田一样,有的造林地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原则上不能发证。还有在未利用地上造林的可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宜林地,发给林地和林木权属证书,未规划的,只发给林木所有权证。
37、在国有农场造林是否纳入林改?
答:可以纳入。
38、村组区划调整如何确权和分利?
答:原则上在原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得将新编入的村、组的山场“归大堆”。
39、退耕还林地未转为林地,是否只确定林木所有权?
答:是的。经营者如申请,应当发给林木所有权证。
40、这次确权的面积与过去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不一致怎么办?
答:原则上以上次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如果这次区划出的面积与上次的面积有明显出入或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41、林权流转的程序如何规定?
答:林权流转的程序是:
(1)申请。持本次林改核发的《林权证》,提供需要进行林权流转的相关资料,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核实。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交易。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集体林要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并签定林权流转协议进行林权交易,直至交易完成。农户、个人之间流转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42、已流转的林地如何确权发证?
答:对已流转的林地,原属集体的应纳入本次林改一并确权,原属农户的先确权给承包户,明确承包关系,再补充履行流转协议。总之,要先明确承包关系,再明确流转关系。针对流转的不同情况,按省委省政府皖发[2007]11号文件要求作出处理。
43、《林权证》有哪些作用?
答: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权属证书。该证书具有申请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融资担保、领取有关政策性补偿和补助资金等作用。
44、本次林改在经费安排上可否先按基数给开办费,再按林地面积分配工作经费?
答:省委、省政府已经决定把本次林权制度改革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林改经费各级财政必须列入预算安排,保障林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省级补助经费正在争取,在安排时会考虑相关情况。
45、此次林权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林权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行命令。要提高林权改革的透明度,不允许暗箱操作。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要让群众参与改革,依靠群众搞好改革。各级干部要按照廉洁行政的要求,决不能利用职权为亲友在改革中捞取好处。但同时也要正确引导群众,使林改朝着有利于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2)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林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程序,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林权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3)坚决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安全。林权改革情况复杂,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汲取80年代林业改革出现的历史经验教训,严防一些地方借林权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
(4)要维护社会安定。林权改革涉及广大林农切身利益,许多地方存在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可能还会出现不少新问题。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安定,决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必须把维护社会安定贯穿于林权改革的全过程。
(5)重视来信来访。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