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
(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
第四条 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
(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
(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保护区公约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四)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项工作;
(六)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保护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保护区管理检查证件。检查证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八条 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国家级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防火工程及防止自然灾害的其他各项工程,由其主管的林业部门统一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及其他灾害的救护活动,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长期从事自然保护管理工作,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模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第十六条 保护区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