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修改部分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态调整,经2018年第1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作如下修改:
一、新增《〈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二、依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对《〈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法定依据一栏所列的法条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三、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编号1、2对应的处罚基准,具体见基准表。
(二)原基准表编号5“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内容合并至《〈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6“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规定的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2.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表
3.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