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18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
2018年8月8日
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林业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我省持有有效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回避。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
(三)实施行政检查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四)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和用语。
第四条 禁止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现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二)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
(四)私自处理罚没财物。
(五)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六)索取或接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言语文明。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第六条 实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林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监管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不予许可或加重处罚。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应当践行以案释法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请求,应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