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 ||
分阶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
1 | 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有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用带有《安徽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 可以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用带有《安徽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 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用带有《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 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用带有《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 | 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锁、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锁、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安徽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疫情蔓延的。 | 可以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安徽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疫情蔓延的。 | 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疫情蔓延的。 | 可以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造成《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有害生物疫情蔓延的。 | 可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4 | ||
4 |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5 | ||
5 | 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一般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非疫区或非疫情发生区运出的。 | 可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非疫区或非疫情发生区运出的。 | 可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运出的。 | 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运出的。 | 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2 | ||
7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3 | ||
8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7 | ||
9 | 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8 | ||
10 | 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编号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