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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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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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的; |
一般违法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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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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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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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的; |
一般违法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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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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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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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的; |
一般违法 |
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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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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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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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 |
一般违法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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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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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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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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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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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出售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出售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出售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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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利用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利用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利用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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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法运输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运输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运输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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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携带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携带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携带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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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寄递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 |
非法寄递省一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